将公司员工的参与问题,提高到OECD所称的员工具有“重要且合法的非所有者权利”(employees have important legal rights irrespective of their ownership rights)(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导言”)。也就是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在关注股东与管理层之间、董事会与高管之间的博弈关系的同时,不至于将“提高员工参与程度的机制”简单地划入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而将它从公司治理的视野中剔除。另外,对债权人的看法,OECD把它推进到“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们能够对公司运作起到外部监管者的作用”(见《OECD公司治理准则(2004版)》第四节“利益相关者的角色”)这样的高度。这是一个巨大的转变。
OECD秘书长Donald J. Johnston所谓的“符合道德伦理行为的价值文化”,其实是表达:公平不仅仅应该体现在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授权监控和制约之间,更应该在对企业的全体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处置和结构机制安排上体现出来。在企业追逐利益的过程中,应当透过形式上的治理结构安排和切实的运作行为,让所有人看得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伦理之所在。这在准则最后一节“董事会的责任”第三条“董事会应具备高度的道德伦理准则,应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的注释中阐述得十分明确:
1997年,可持续性发展(Sustainability)研究的权威John Elkington出版了《拿叉子的野人:二十一世纪企业的三条底线》(Cannibals With Forks: The Triple Bottom Line of 21st Century Business)一书。书中提出了“三条底线”(The Triple Bottom Line)观点,就是要让企业在其对盈利能力——财务结算底线——的合理关注之外,同时也关心另外两项对公司生存的影响与日俱增的因素:环境质量和社会公正(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social justice)。